一、 活動名稱:秋日購物狂想曲
二、 活動時間:2001/10/27—2001/11/11
三、 活動目標:
1、 應戰同業競爭店挑戰
2、 保證銷售額穩定并呈現增漲
3、 樹立場內客戶信心,增加員工士氣
四、 活動內容
1、禮券現金隨意禮:滿300送80抵用券
時間:2001/10/27—2001/11/11
活動辦法:
顧客 當日購本百貨-1F—6F參加活動商品累積滿300元即送80元抵用券、滿600元即送160元抵用券,依次類推,買多送多。抵用券可在本百貨-1F—7F指定柜臺使用。
2、巨星音樂激情夜,經典時尚共分享
——劉德華上海演唱會天王風采親歷行(共50名)
活動時間:2001/10/27—2001/11/05
活動辦法: 顧客 當日購本百貨商品滿300元,即可至5F兌獎臺領取幸運天王卡一張、在天王卡上填寫姓名,電話,家庭住址,郵編。填寫完畢后,即可將卡片投入兌獎箱中。由本百貨于2001/11/07日抽出50名幸運 顧客 ,張榜公告并以電話方式通知中獎 顧客 。于2001年11月10下午2:00組成特別追星團乘坐豪華大巴開赴上海親臨演唱會現場觀摩天王風采。
3、VIP卡特別企劃
(1)十一月VIP主 顧客 特權商品折扣送
2001年10月27日—2001年11月11日期間,VIP卡主 顧客 可憑本百貨VIP卡至5F特百惠專柜以專享特權價格購買十一月份主 顧客 特權商品。具體商品由企劃部和特百惠洽談以雙方共同讓扣形式選擇1—2款商品。(此價格為主 顧客 專享價格,非本百貨VIP卡持有者不得享受。)
(2)當日在本百貨購物滿800元即可至1F總服務臺登記領取本百貨VIP卡一張。
五、 扣點分攤
1、 滿300送80元抵用券扣點承擔:
(1)、聯銷客戶承擔本次活動扣點 10%
(2)、租賃和自營業主承擔本次活動扣點 15%
(3)、小商品、雜貨類客戶無論聯銷、自營或租賃均承擔本次活動扣點 15%
(4)、7F不參加滿300送80活動,但可使用抵用券,由使用抵用券產生的銷售金額8.5折結算。
本次活動-1F-6F客戶如不參加活動,則一律不使用抵用券。參加活動的廠商方可使用抵用券。
六、費用預算:
1、 美陳預算:
(1)、抵用券:0.05×10000=500元
(2)、天王卡:0.05×5000=250元
(3)、防風門刻繪: 1500元
(4)、戶外墻面噴繪:6.5M×1.18M×11幅×60元/平方米=5062元
(5)、吊牌:10000×0.3=3000元
(6)、吊旗:6.5×450=2925元
(7)、其他美陳費用:2000元
美陳費用:15237元
媒體預算:
1、10月26日 金陵晚報彩色10.5通欄 7700元
10月26日 現代快報彩色10.5通欄 10500元
10月26日 東方文化周刊整版 5000元
2、11月2日 南京晨報彩色10.5通欄 6765元
11月2日 現代快報彩色10.5通欄 10500元
電視媒體: 2期 9000元
電臺:10月25日—11月3日 6000元
軟新聞: 1000元
媒體費用:56465元
演唱會費用:門票費用:29000元
大巴車費用:5000元(含過路費、停車費)
總費用: 105706元
協 議 書
甲方: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
單位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就參加乙方組織的本次劉德華上海演唱會之行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協議如下
一、 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1、 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 甲方在路途中及在劉德華演唱會會場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本百貨工作人員完成本次旅程。
二、 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1、 乙方應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甲方的要求對有關系條款予以說明。
2、 乙方按規定幫助甲方辦理人身安全責任保險。(太平洋保險公司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最高10萬元)
3、 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行期間搭乘飛機、輪船、長途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4、 因甲方要求中途脫團,另行安排行程,則視為甲方自動放棄剩余行程,本協議中責任及義務自動失效。
三、 可抗力因素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乙方延遲履行本協議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四、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可以向有關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部門所投訴。
五、 協議書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 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返回南京后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 活動時間:2001/10/27—2001/11/11
三、 活動目標:
1、 應戰同業競爭店挑戰
2、 保證銷售額穩定并呈現增漲
3、 樹立場內客戶信心,增加員工士氣
四、 活動內容
1、禮券現金隨意禮:滿300送80抵用券
時間:2001/10/27—2001/11/11
活動辦法:
顧客 當日購本百貨-1F—6F參加活動商品累積滿300元即送80元抵用券、滿600元即送160元抵用券,依次類推,買多送多。抵用券可在本百貨-1F—7F指定柜臺使用。
2、巨星音樂激情夜,經典時尚共分享
——劉德華上海演唱會天王風采親歷行(共50名)
活動時間:2001/10/27—2001/11/05
活動辦法: 顧客 當日購本百貨商品滿300元,即可至5F兌獎臺領取幸運天王卡一張、在天王卡上填寫姓名,電話,家庭住址,郵編。填寫完畢后,即可將卡片投入兌獎箱中。由本百貨于2001/11/07日抽出50名幸運 顧客 ,張榜公告并以電話方式通知中獎 顧客 。于2001年11月10下午2:00組成特別追星團乘坐豪華大巴開赴上海親臨演唱會現場觀摩天王風采。
3、VIP卡特別企劃
(1)十一月VIP主 顧客 特權商品折扣送
2001年10月27日—2001年11月11日期間,VIP卡主 顧客 可憑本百貨VIP卡至5F特百惠專柜以專享特權價格購買十一月份主 顧客 特權商品。具體商品由企劃部和特百惠洽談以雙方共同讓扣形式選擇1—2款商品。(此價格為主 顧客 專享價格,非本百貨VIP卡持有者不得享受。)
(2)當日在本百貨購物滿800元即可至1F總服務臺登記領取本百貨VIP卡一張。
五、 扣點分攤
1、 滿300送80元抵用券扣點承擔:
(1)、聯銷客戶承擔本次活動扣點 10%
(2)、租賃和自營業主承擔本次活動扣點 15%
(3)、小商品、雜貨類客戶無論聯銷、自營或租賃均承擔本次活動扣點 15%
(4)、7F不參加滿300送80活動,但可使用抵用券,由使用抵用券產生的銷售金額8.5折結算。
本次活動-1F-6F客戶如不參加活動,則一律不使用抵用券。參加活動的廠商方可使用抵用券。
六、費用預算:
1、 美陳預算:
(1)、抵用券:0.05×10000=500元
(2)、天王卡:0.05×5000=250元
(3)、防風門刻繪: 1500元
(4)、戶外墻面噴繪:6.5M×1.18M×11幅×60元/平方米=5062元
(5)、吊牌:10000×0.3=3000元
(6)、吊旗:6.5×450=2925元
(7)、其他美陳費用:2000元
美陳費用:15237元
媒體預算:
1、10月26日 金陵晚報彩色10.5通欄 7700元
10月26日 現代快報彩色10.5通欄 10500元
10月26日 東方文化周刊整版 5000元
2、11月2日 南京晨報彩色10.5通欄 6765元
11月2日 現代快報彩色10.5通欄 10500元
電視媒體: 2期 9000元
電臺:10月25日—11月3日 6000元
軟新聞: 1000元
媒體費用:56465元
演唱會費用:門票費用:29000元
大巴車費用:5000元(含過路費、停車費)
總費用: 105706元
協 議 書
甲方: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
單位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就參加乙方組織的本次劉德華上海演唱會之行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協議如下
一、 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1、 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 甲方在路途中及在劉德華演唱會會場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本百貨工作人員完成本次旅程。
二、 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1、 乙方應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甲方的要求對有關系條款予以說明。
2、 乙方按規定幫助甲方辦理人身安全責任保險。(太平洋保險公司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最高10萬元)
3、 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行期間搭乘飛機、輪船、長途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4、 因甲方要求中途脫團,另行安排行程,則視為甲方自動放棄剩余行程,本協議中責任及義務自動失效。
三、 可抗力因素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乙方延遲履行本協議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四、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可以向有關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部門所投訴。
五、 協議書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 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返回南京后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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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商場節日促銷“秋日購物狂想曲”策劃